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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内河航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5-11

海便函﹝2013﹞280号


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

为更好服务海事管理、船舶检验工作,进一步完善船检技术法规体系建设,我局将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列入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内河航区划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内河船舶的理论计算分析、新船型开发、制定船舶技术标准、船舶设计、检验与发证和海事监管等方面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保障船舶安全。前期,我局会同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在新疆、西藏、广西等省区开展了重点水域划分的试点工作,为加快推进内河航区划分工作,现请各单位结合工作需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各省区重点水域的航区划分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

请各单位编制完成本省区重点水域航区划分实施计划(参考模板见附件1),并于6月1日前报送我局。为保证该项工作有序推进,各省区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并确定联络人。

二、各省(区)重点水域的航区划分技术参数收集工作

请各单位结合重点水域航区划分实施计划,认真填写本省区重点水域的航区划分研究问卷调查表(见附件2,可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并于2013年8月1日前报送我局。若在填写问卷调查表存在疑问,请及时与部局法规处或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联系。

三、内河航区等级划分暂行规定的研究及意见反馈工作

内河航区等级划分应建立在科学方法的基础上。前期,我局组织开展了《内河航区等级标准划分暂行规定》的编制工作(见附件3,可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通过总结航区划分试点工作的经验,修订完善了航区划分的技术参数选取和计算方法。为提高航区划分工作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请各单位结合辖区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际,对《内河航区等级标准划分暂行规定》进行研究,并将反馈意见于8月1日前反馈至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

我局将结合各单位上报的实施计划,协调并确定各省区内河重点水域航区划分工作推进时间表,并按时间表推进工作。同时,在研究分析各单位问卷调查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内河航区等级标准划分暂行规定》。本次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原则上不对未列入申请范围的水域开展航区等级划分。

联系人:

张庆文(部局法规处)010-65292980,13552146205

传真:010-65292473

程远忠(武汉规范研究所)027-85865132,13006109097

传真:027-85865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