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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5-06

海船员〔2014〕127号 )

各直属海事局:

为更好地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提升船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现就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过渡期内,参加"04规则"适任考试但未通过考试的船员,完成过渡期培训后可直接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

二、2014年1月1日前符合直接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条件,但未申请签发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申请签发。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适用船舶保安规则船舶上任职的沿海航区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持有上述培训合格证书。

对于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目前暂不开展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具体检查要求我局另行通告。

三、2002年2月1日前具有航海类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船员,在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实际履行船上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四、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具有18个月的海上任职资历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可以在2017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证书。

五、自2014年3月1日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档案调档采用电子调档方式,船员或船员所在单位可通过"船员业务网上申报系统"向拟迁入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调档工作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自2014年3月1日起,"11规则"船员证书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海事局外网网站查询。

七、自2014年3月1日起,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替代"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时,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的信息均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八、船员培训信息已报备并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确认,且成绩记录显示全部合格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

九、对在船见习的船员,应在船舶船员协同管理系统中同时录入其见习职务和实际担任职务的任职资历。

十、全日制航海院校毕业生,其适任考试全部通过后的见习资历可作为申请三(二)副、三(二)管轮或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资历,同时也可以作为申请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证书的见习资历。

十一、各直属海事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船员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无限航区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签发署名人。

十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可以由具有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