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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亮点解读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5-04

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减少收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以往所说的“工本费”将成为历史。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规定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要依法进行,并对老百姓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责任。行政许可法将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必要延伸,设专章规定了对从事需要行政许可活动的严格